轉知「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」
「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」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以臺教高(二)字第1080033551B號令修正發布,名稱並修正為「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」,請查照。
教育部裁罰基準108-03-27.odt
108-04-01教育部函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