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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處

轉知教育部有關學位論文涉及代寫等舞弊情形相關配套措施及規定

教育部 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
發文字號:臺教高(二)字第1040037794號

主旨:有關學位論文涉及代寫等舞弊情形相關配套措施及規定,
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2規定:「各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,
訂如發現論文、創作、展演、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
舞弊情事,經調查屬實者,應予撤銷,並公告註銷其已發
之學位證書;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,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
。」
二、依上,本部或學校接獲學生學位論文疑涉論文抄襲舞弊等
情事時,應由學校儘速依學位授予法及校內所定學生學位
線論文抄襲、代寫等舞弊情形相關處理原則妥處,本部已多
次透過大學校院教務主管會議宣導並發文各校應重視學術
倫理及培養學生正確學習態度,爰各校應嚴格把關授予學
位之品質,除於學位論文審核與報告評分時應確實執行,
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及修正教務章則等外,亦應積極宣導
,以確保畢業生素質。
三、另鑑於近年來各網站網頁或電子郵件刊登代寫學位論文、
報告等情形趨增,為遏止類此舞弊行為風氣,以免影響我
國學術水準,本部於102年6月11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
10200111621號令公布新增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,增訂
對於引誘代寫(製)、實際代寫(製)論文、創作、展演、書
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等舞弊情形之行為人或負責人之相關罰
則,期有效遏止論文、報告等代寫(製)舞弊情事並據以行
使裁罰,確保學位授予之公正性及維持我國高等教育品質

四、綜上,現行法規針對論文代寫者及學生,雖已有明確罰則
及處分,各大學仍應善盡建立學生正確學術倫理觀念、並
課予指導教授強化論文指導之責任,請各校依下列說明持
續配合辦理:

(一)加強學生學術倫理觀念:於適當場合向學生宣導正確學
術倫理觀念,切勿找人代寫學位論文或報告,或以身試
法替人代寫論文或報告,並提醒轉達上開學位授予法所
訂抄襲或舞弊行為,經查屬實將撤銷學位之相關規定;
針對此類未建立正確道德觀念學生,學校均應訂定相關
懲處規定予以防範。

(二)建立嚴謹之學位論文審查機制及強化教師對於學生論文
把關之責任:為提升學生學位論文之品質,學校除應積
極建立學位論文審查機制外,對於教師進行學位論文指
導、審核與報告評分之課責亦應有積極作為,以強化教
師確實用心督導學生論文品質之責任。

(三)建立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審查原則及機制:針對
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之學位論文,各校應建立公平、
公正、客觀之論文審查原則及機制,包括:明定審查學
術倫理案件之權責單位、審查期程、建立合理的審查委
員會組成機制(應適度納入校外學者專家)、確保利益
迴避及審查過程保密、給予當事人意見陳述機會、明定
審查方式(檢覈實驗數據之真實性、確認是否由他人代寫
、比對文獻引用情形及審查論文原創性、貢獻度等)及作
成會議紀錄,並將相關機制納入學則或另定教務章則規
範,以資遵循。

(四)確實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落實學位撤銷及通報作
業及相關配套措施(如業經撤銷學位學生學籍之處理方式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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