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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處

轉知「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」

「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」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以臺教高(二)字第1080033551B號令修正發布,名稱並修正為「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」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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